一、為進一步規范導游證管理,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游局第15號局令),制定本辦法。
二、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
三、導游證版式。導游證實行統一版式。新版導游證(2002年版)為IC卡形式,可借助讀卡機查閱卡中儲存的導游基本情況和違規計分情況等內容,導游證的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導游證(CHINA TOUR GUIDE)"、導游證等級、編號、姓名、語種等項目,中間為持證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導游證等級以4種不同的顏色加以區分:初級為灰色、中級為粉米色、高級為淡黃色、特級為金黃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項和卡號。
四、導游證編號。其規則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為"導"字的拼音字母的縮寫,代表導游,前4位數字為省、城市、地區的標準國際代碼,后6位數字為計數編碼。不同等級的導游證卡號依各自順序編號。
五、導游證的領取。領取人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在導游服務中心登記的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六、導游證的發放。接受申請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導游管理網絡核查申領人"導游資格證"、所服務旅行社和導游機構的合法性,核查申領人的導游執業檔案有無違規記錄;核查所提供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的合法性。
經審核,發證機關應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導游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要當面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和完善。
七、導游證的變更和換發。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動、姓名變更、等級變更,需更換導游證,原導游證作廢。其他變更需更改導游證的相關內容,原導游證可繼續使用。
持證人原導游證作廢,須辦理變更、換發手續。
(一)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動
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動,涉及到發證機關和導游證編號的變更。原發證機關還須收回變更人原導游證、打孔作廢,并在《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中注明"原證已收回"、"跨地變更、換發"字樣。持原發證機關的證明和本辦法第五條所要求的四項材料,到新單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換領導游證。變更人的新導游證編號應按新單位所屬地區編碼和該地區導游排序重新編排、建檔、登記。
(二)等級調整
持原導游證和身份證、導游員等級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等級變更換發"字樣)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領手續。
(三)調動所屬單位的變更:
在本地區內的所屬單位變更,持原單位同意調出或解聘關系的證明材料、身份證、原導游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導游證變更手續,領取、填報《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3份、須注明"單位變更"字樣),同時持本辦法第五條中所要求的四項材料,辦理導游證。
(四)其他變更
其他變更程序可參照以上內容執行。
八、導游證遺失、補發。持證人發現導游證遺失須立即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一)持證人帶團時發生遺失
持證人發現導游證遺失,應及時與原單位或委托旅行社聯系,取得其單位開具的身份及遺失證明或復印件,并憑團隊計劃和日程表、遺失證件簡要說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二)申請補發導游證
持證人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遞交遺失證件簡要情況,并持所屬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到發證機關辦理遺失補辦手續:填寫《申請導游登記表》(一式三份),注明"遺失補發"字樣。持證人憑此《申請導游登記表》到《中國旅游報》、省級日報聯系辦理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聲明"(內容包括導游證編號、姓名、卡號)事宜,自證件遺失作廢聲明登載之日起的1個月后,持登報啟事、導游資格證、身份證、所在單位開具的證件丟失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導游證。
在申請補辦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損壞的,持證人應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和填妥的《申請導游登記表》(一式三份,須注明"損壞換發"字樣),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九、導游證的監督檢查。持證人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出示和提供有關材料。
持證人違規使用導游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作出相關處罰。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游證。
十、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試行,國家旅游局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導游證管理辦法》和1999年8月27日發布的《關于改版和換發導游證的通知》到2003年4月1日廢止。